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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购。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 发布市场信息;
(八) 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 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是指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自营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是指专门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 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 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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