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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ZCE。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中国郑州未来大道69号。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 发布市场信息;
  (八) 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 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 、(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是指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自营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是指专门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 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 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 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行使申诉权;
  (三) 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四)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五)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 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40万元会员资格费,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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