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绿豆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0%,小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某一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限仓数量为某品种某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量。
一般月份绿豆、普通小麦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一般月份绿豆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万手)
18以下(含18)
18-25(含25)
25-30(含30)
30以上
绿豆交易保证金(%)(%
20%20
25%25
30%30
50%50
一般月份普通小麦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万手)
40以下(含40)
40-50(含50)
50-60(含60)
60以上
普通小麦交易保证金
5%5
7%7
10%10
15%1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绿豆、普通小麦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旬
中旬
下旬
绿豆
20%20
25%25
30%30
普通小麦
5%5
10%10
20%20
交割月份交易保证金绿豆提高至50%,普通小麦提高至30%。普通小麦套期保值的交易保证金为25%。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量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若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50%。第二个交易日的价幅在原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若第二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复到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保证金比例不变,下一交易日价幅为维持提高后的价幅。
若第三个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单边市,交易所则于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强制减仓,即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前,交易所统一将具有双向持仓的所有客户(包括非经纪会员和经纪会员的客户)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为亏损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交易所将按照先申报先平仓的原则进行强行减仓。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
客户该合约的持仓量(手)
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见附件一)。
3、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投机客户进行等比例分配时,按以下原则操作:
首先按申报平仓数量和盈利投机客户持仓数量计算平仓比例。其次,分别以每一客户总持仓乘以规定比例,计算每一客户平仓数量。当客户平仓数量为小数时,向上取整;取整后不足最小下单量时,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的整数倍。然后对客户持仓以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进行选取。最后将选取的所有客户持仓按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与申报平仓持仓对冲平仓。
由上述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价幅和保证金按合约规定执行;若市场风险还未化解,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合约挂盘及交割月合约价幅和交易保证金不受上述限制。
第四章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某一合约的限仓数量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双边总持仓4万手以上绿豆或双边总持仓20万手以上普通小麦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实行相对量控制。具体限仓比例如下:
品种 一般月份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绿豆 ≤15 ≤10 ≤5
普通小麦 ≤15 ≤10 ≤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绿豆、普通小麦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绝对量控制。具体限仓数量如下: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绿豆
4000400
2000200
80080
2000200
80080
40040
80080
40040
20020
普通小麦
5000500
3000300
1000100
3000300
1000100
50050
1000100
50050
30030
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交割月份的持仓实行绝对量控制。具体数量如下:
品种
交割月份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绿豆
20020
10010
505
普通小麦
40040
20020
10010
第二十三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四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 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规定;
(二) 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三) 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40亿元、10个客户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适用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时其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数须同时达到相应的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总数水平。每一档次可以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见附件二)。
第二十六条 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半年核定一次。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6月30日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7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无效的,则注册资本金额、客户户数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应原则上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经纪会员监督其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二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达到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在首次履行报告责任和义务后,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由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第三十三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见附件三),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客户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非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见附件四),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客户大户报告表》(见附件五),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经纪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 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应通过持仓最大的经纪会员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进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将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 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二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30分钟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不足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短缺金额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2. 属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立
1. 属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 属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3. 属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四十三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 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 执行及确认。
1. 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强行平仓执行完毕的会员将其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交易所。
2.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按第四十一条所确定的原则在强行平仓专用终端以市场交易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四十四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十五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和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予以没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因客户违规所进行的强行平仓而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