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交易所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3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 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四) 拟订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 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 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 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 对涉嫌违规的行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十二) 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
(十三) 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 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 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 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前款(十四)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6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
(二) 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三)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交割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