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规定的比例交纳交易保证金;对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在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六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交割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卖方会员必须到交割部办理撤销标准仓单抵押后,方可提出交割申请。
第七条 交割月提出交割申请的标准仓单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为配对日。买方会员和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席位机提出交割申请。没有进行仓单质押的卖方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均可通过席位机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卖方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依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数量,于当日收市后先对提申请的买方会员,按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当卖方申请数量多于买方申请数量时,根据多余的卖方申请数量,仍按持仓先后顺序找出没有提出交割申请的买方会员与卖方进行配对;当卖方会员申请量少于买方会员申请量时,以卖方会员申请量为准与提出申请的买方进行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交割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交割部,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到交割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提出交割申请且未平仓的该交割月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交易所按照持仓时间先后原则对这些合约进行配对。买卖双方在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交割部签领《交割通知单》,交割手续在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办理。
第九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结算价。 第十条 买卖双方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完交割结算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流程
第十一条 货物卖方在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由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申请办理《入库通知单》。
交割预报中须载明:会员单位和客户名称;客户码;商品数量;品种;产地;拟发货仓库等。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注册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会员按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交易所根据仓库信誉、库容和货物卖方意愿等,在库容允许情况下,根据就近入库原则,在三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物卖方须按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
交易所开出《入库通知单》后,交割仓库按照货物入库先后安排货位。
第十三条 货物卖方必须先凭《入库通知单》与指定的交割仓库联系入库事宜,然后进行货物发运。 第十四条 货物入库检验:
(一) 货物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凭《入库通知单》验收商品,商品质量按规定标准执行。达不到标准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对于拒收的商品,经双方协商,指定交割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二) 货物入库的重量检验由货物卖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采用火车运输时,在对货物进行分货位码垛后,在站台进行抽查检斤,每垛抽检率为5%,抽检样包的包装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抽检样包重量的平均值应为该垛货物的平均包重,并以此推算该批货物的总重量;采用汽车运输时,应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因客观原因不能整车过地磅时,才能采取抽查检斤的方法,但必须征得货物卖方同意,汽车运输每车抽检率为10%,抽样方法与火车运输相同。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货物质量必须严格检验,并填写专门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指定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商品存储证明(保证)书》交交易所。
第十六条 货物入库时,必须按规定包装入库。包装物按本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入库时,货主应按本细则第六章有关规定向指定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货主应在被告知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向交易所提出异议,交易所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派人会同交易所指定质检部门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的质检部门为非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的质检部门。
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二十条 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生成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货物卖方在注册仓单后,须凭《注册标准仓单表》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出库流程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持有者提货时,应通过会员提交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具《提货通知单》后,会员须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货主应在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包括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货主可在货物发运前进行检验,抽样及检验方法按合约标准及交割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结果须经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双方认可。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发生溢短的计算方法:交割商品出库时,货物买方可以对交割商品进行水分指标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按照合约规定的标准,据实增扣货物水分溢短数量[货物水分溢短数量=(合约规定的上市水分指标-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提货数量],货物水分溢短数量由货主承担;非水分减量由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最近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货款,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并向货主支付。出库水分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第二十七条 货物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具体办法按入库规定执行。破包、漏包应重新标重。
第二十八条 仓库发运货物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库时,如货主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在发生交割纠纷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不对交割仓库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提货方拖欠指定交割仓库的仓储保管费的时间超过一年,经交易所备案后,指定交割仓库可自行处置相关货物。
第五章 普通小麦交割
第三十三条 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普通小麦期货合约:
(一)标准品:符合GB 1351-1999的二等硬冬白小麦。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GB 1351-1999的一等硬冬白小麦升水30元/吨;符合GB 1351-1999的三等硬冬白小麦贴水50元/吨;
(三)同等级硬冬白小麦的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霉变粒小于等于2.0%)扣价30元/吨。
(四)小麦期货合约见附件一(附件省略,编者注)。
第三十四条 包装物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包装采用长107±2(cm)、宽74±2(cm)不破、不漏、不污染、无缝补的标旧1号、2号麻袋。麻袋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炭、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包装物随标准仓单一并结算。
第三十五条 包装物重量规定如下:
(一)小麦每包净重90公斤,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第三十六条 异地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公告后启用。 普通小麦标准仓单在异地指定交割仓库注册或注销时,其升贴水由交易所划转,并出具有关凭据。
第三十七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客户接收普通小麦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本条前述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必须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数量,经交易所查证核实后,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的,由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交易系统将仓单强制卖出。
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有者承担。
第六章 交割费用
第三十九条 自标准仓单注册生成之日起,标准仓单持有人按本细则规定标准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费。
第四十条 货物在运达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货物卖方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汽、船)车板的费用由货物买方承担;指定交割仓库的装卸等项收费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普通小麦入库:
汽车运输: 6 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火车运输:19 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罩棚站台:8 元/吨(铁路代转、卸车、码垛等)
普通小麦出库:
汽车运输:5 元/吨(扒垛、搬运、装车等)
火车运输:18 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车、铁路代转等)
罩棚站台:8 元/吨(扒垛、装车、铁路代转等)
货物存放在罩棚站台,交割仓库先对卖方按不超过19元/吨的标准收费。如果该交割月仓库接到提站台货物的通知,交割仓库至少返还卖方8元以上部分;如果该交割月仓库未接到提站台货物的通知,交割仓库对卖方不予返还。
第四十一条 入(出)库检验费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为1元/吨 入库时,货物卖方应全额交纳检验费。出库时,提货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不得收取检验费。有异议部分的费用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仓储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为0.3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交割仓库收取。办理过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的商品的保存事宜,由仓库与货主另行协商,仓储费由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但仓储费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 不同等级商品的升贴水以及包装物价款随交割货款一并结算,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交割手续费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10元/张
第四十四条 包装物价款具体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仓单麻袋价格为每张仓单240元。包装物随标准仓单一并结算。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的各项费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十六条 包装物及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每年核定并公布。未公布的,执行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七条 同一商品不同等级之间的升贴水标准在合约附件中载明。该标准随上市合约一起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同一商品不同生产年度之间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发布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同一商品同一等级不同类别(含进口替代品)之间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发布实行。
第五十条 修订升贴水标准应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五十一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 期转现方法是:达成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须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须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五十三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以后,均可在填写规定的《期货转现货协议表》(附表省略,编者注)后,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上述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须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批准日的15:00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必须在审批日期货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五)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在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必须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
2.《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把货款从买方划给卖方,把标准仓单从卖方过户给买方,双方签领《期转现结算单》和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3.手续办理完毕,买卖双方到税务部门按照交货价格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4.买卖双方持有的头寸平仓后,在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六)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七)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10元/张。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发现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八条 交割违约发生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0: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须在当日11:3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会员选择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五十九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5%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 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六十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六十一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六十三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新上市品种的交割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