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
(三)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四)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六)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七)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八) 堆场、库存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 有铁路专用线和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十一) 检测化验设备完善,已安装汽车衡器,并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措施;
(十二)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
(四)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五)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六)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七)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八)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 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 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货物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在入库过程中,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入库完毕后向交易所通报。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货物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包括:1、仓房编号;2、货位;3、品名;4、数量;5、等级;6、生产年度。
第十七条 客户可以到指定交割仓库的样品室内查看存储货物的质量。未经交易所批准,客户无权进入仓库查看储存货物。
第十八条 样品室的设立与管理:
各交割仓库必须建立所库存商品样品陈列室,样品应存放在透明广口玻璃瓶内,按照便于观看的原则有序摆放。交割商品出库完毕后,方可撤掉与之对应的样品。
样品室必须做到每一垛交割商品对应一个样品。每一样品的数量不得少于5公斤。每个样品必须标明所代表商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数量、仓库编号、垛位编号、入库时间、熏蒸时间等。
样品室应明确责任人进行管理,使客户能及时看货。对于持提货手续到仓库提货的客户,仓库应让客户进仓验货。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货物的堆码方法必须执行交易所规定,垛周围必须留有足够的通道。
具体标准为:
(一) 普通小麦每垛数量不得超过180吨,高度不得超过20层。
(二) 绿豆每垛数量不得超过120吨,高度不得高于20 层。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存放仓位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必须征得交易所同意。熏蒸货物必须向交易所通报。
第二十一条 自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满二十日,尚未发运的货物仓库不得收取仓租费。
由于客户变更发货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指定专人向交易所通报货物发运的进度、仓位、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
货物发运结束后5日内,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向交易所报送货物运输的有关手续,包括:
(一) 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及地点;
(二) 承运单位证明;
(三) 仓库开具的出库证明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会同有关部门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定量考核管理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上一年度期货有关业务情况进行年审,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考核优秀的,交易所将适当提高其注册标准仓单量;对考核不合格而又不能改善条件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指定交割仓库单品种注册量为10000吨。当某指定交割仓库单品种总注册量达到交易所核定的总库容量的80%时,交易所可调整该仓库的库容量。新增库容量自公布之日起15个日历日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