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等级、类别、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由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由交易所统一安排指定交割仓库。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生成标准仓单。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凭《入库通知单》安排货位、接收商品,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附货物检验报告书)报交易所。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交割月份、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检验合格的货物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注册。
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不合格的货物,货物卖方可以书面向交易所提出异议,在5个交易日内由交易所派人会同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货物合格的,复检费和发生的其他费用(质检机构的差旅费)由仓库承担;复检结果证明货物仍不合格的,复检费和发生的其他费用(质检机构的差旅费)由货物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 货物卖方所在会员单位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注册表》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十八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起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大厅内通过计算机竞价系统进行标准仓单买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成交原则为"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卖方须持有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卖出标准仓单的客户码、品种、数量、等级、类别等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相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已经办理质押业务或冲抵交易保证金部分的标准仓单不能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须从结算准备金中以货币资金支付按成交价计算的全额货款(含包装物款项)。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客户可以委托会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交易单位为10吨/张。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手续费为每张标准仓单10元(买卖双方各付5元/张)。会员受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的收费标准,由会员参照交易所的收费水平确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接收标准仓单的数量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当日结算制度。当日成交标准仓单货款和手续费于当日结算时收取。
每日结算完毕,买卖方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交易所发放当日的《标准仓单成交表》,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成交后,会员必须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税务手续。不及时办理税务手续的,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税款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划清。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办理转让申请手续。转让申请由会员单位书面向交易所申报说明转让的数量、单价、转让前后的客户码及名称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私下串通交易;
(二) 虚假交易;
(三) 内幕交易;
(四) 蓄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五) 利用标准仓单交易影响期货价格。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以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六条 注销标准仓单申请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商品的品种、等级、数量和提货仓库意向。
客户可选择一个或几个指定交割仓库提取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品种、等级、类别等相同的货物。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指定交割仓库的具体情况安排提货仓库,开具《提货通知单》,并签发《标准仓单注销表》,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八条 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即将退出流通的标准仓单自最后交割年度最后一个交割月的次月第一个交易日起5个交易日内必须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交易所可以将其仓单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