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须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知晓期货交易规则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期货法规和各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在各期货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客户应在交易前学习、掌握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知晓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在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若私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属于其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其违规责任。客户若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期货交易,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知晓经纪业务中客户不得私下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客户指令代为操作期货交易

客户应当知晓在经纪业务中,客户不得私下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客户指令代为操作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若私下提出代操作或接受客户代操作要求,属于其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其违规责任。客户若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操作,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审慎授权代理人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客户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不限于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工作人员。

()知晓非法委托理财业务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委托理财业务风险,不接受他人(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私下介绍期货账户的投资顾问、操盘手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若私下推荐投资顾问、操盘手,属于其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其违规责任。客户非法委托理财业务,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必须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  www.cfmmc.cn ,网址如有变更可通过期货公司官网链接www.citicf.com进入),及时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十一)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为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性,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客户应自行设置或指定期货公司代为设置交易密码、资金密码,自行设置密码时应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

客户在获取期货资金账号的同时会获取相应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及除客户自行设置以外的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获取期货资金账号视同客户已获取相对应的初始密码。为确保安全,客户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客户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并定期修改账户密码,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理由向您索要账户密码,如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向您索要账户密码属其个人行为,您不应向其提供,更不得以此为由向期货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可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十二)知晓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十三)知晓期货公司仅委托特定单位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只委托特定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期货开户活动均属侵权行为,期货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期货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网点,可通过期货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十四)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程序化交易、交易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程序化交易、交易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限制入金、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出金、限制开新仓、提高期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大户持仓报告、持仓限额/限仓、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大户持仓报告、持仓限额/限仓、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期货公司有权采取限制入金、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出金、限制开新仓、提高期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十六)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七)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交割、行权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交割、行权业务的,应当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有关交割、行权的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期货公司有权采取冻结资金、限制出金、限制开新仓、提高期货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处置交割标的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十八)知晓居间人的定义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包括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为投资者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机构或自然人。

由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开户时需仔细阅读、理解并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等相关资料。客户与居间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客户与居间人的自发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居间人单方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规范的行为,均由居间人承担法律责任,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九)知晓期货公司通知事项查询方式

期货公司通知事项包括并不限于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期货公司业务规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保证金收取标准、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客户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交割/行权通知,交易系统、行情软件、网站变更通知,客户资料更新提醒等。期货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公司官网提供下载的行情软件等方式向客户发布不涉及客户私有交易情况的通知事项。期货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www.cfmmc.com www.cfmmc.cn ,网址如有变更可通过期货公司官网链接进入)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客户单独发布客户交易结算报告、风险通知书、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通知等通知事项。期货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发布通知事项即视为期货公司履行了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二十)知晓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有权在期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期货交易所规则等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双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实施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一)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资金账户从事洗钱活动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相关职责,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税收身份识别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资金调拨等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1000)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二十四)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及其他非法期货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客户应保证申请开立的期货资金账户用途合法,知晓不得将期货资金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非法期货活动是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二十五)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等。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服务系统等,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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