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 合规专栏 > 投教活动 > 投资者学苑 > 正文

期货和基金纠纷案例

2018-12-06 来源:http://www.gdism.org/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APP,期货知识码上学!
宽屏阅读 字体大小: T | T

 

 

案例1  陈某与某期货营业部的期货交易纠纷

 

 案情简介:

 

陈某反映,某期货营业部负责人张某安排员工杨某为其开立期货账户,陈某并不知道账户密码,账户是由杨某操作的,并与之约定分成。后陈某不想让杨某操作自己的账户,向杨某要回账户密码,却发现已亏损了 15 万余元。陈某认为是张某安排杨某操作自己的账户导致亏损,因此投诉,要求营业部赔偿其15万余元的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反馈称杨某并非营业部员工,而是居间人,陈某是通过居间人介绍开立期货账户的。负责人张某是在处理投诉时才认识陈某的,所以不存在安排工作人员为陈某开户的情况。公司客服人员对陈某进行了开户回访并提供了录音,内容包括:是否知晓杨某是其居间人、要定期了解自己账户的资产及交易情况等,并重点提示:公司和工作人员以及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代客理财和配资服务;同时注意密码保密。调解中心回访陈某,告知其根据回访录音,显示其已知晓杨某是居间人,同时期货公司告知其工作人员和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客理财等,并提醒妥善保管密码。陈某表示忘记回访内容,因此调解中心终止调解,并建议陈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居间人杨某之间的经济纠纷。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投资者与期货居间人全权委托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期货居间人是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且在开户时,期货公司已通过回访告知陈某杨某是居间人,并提示杨某委托居间人进行或交易的风险。因此,陈某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本案的启示:

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合同前,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资者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法律关系,并提醒投资者委托居间人进行交易的风险。就投资者而言,应慎重考虑全权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投资者是不能就全权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发生的损失向期货公司主张索赔的。


 案例 2 周某与某基金公司的客户服务纠纷


案情简介:

周某反映,此前购买了某基金,2018 年 2 月 11 日其通过手机软件卖出该基金,但资金一直未到账,后发现是自己绑定的银行卡号有误。2 月 12 日其就此事咨询该基金公司客服,客服告知需提供一些资料才能更改卡号。2 月 22 日其向公司提交资料, 2 月 24 日收到办理成功的短信提醒,但其发现资金一直迟迟未到账。周某不认可,认为汇款出现错误时资金应该自动返还至基金账户。因此,该基金公司存在拖延其资金到账的行为,故致电投诉,要求该公司尽快返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周某的投诉情况告知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反馈称,周某的款项已于2月26日(周一)到账,周某的业务是2月24日才办理成功,由于相隔周末时间,因此资金要到2月26日(周一)才到账,公司并不存在拖延到账的行为。后经沟通解释,周某已无异议了。调解中心回访周某,周某表示仍是不理解汇款出现错误时资金没有自动返还至基金账户的问题。后调解中心向周某解释相关规则,最终周某表示理解,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将资金分别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支付归集总账户,并记录明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本案中周某退款失败的款项,基金公司只能存放于支付归集总账户,待周某成功变更银行卡账户后,再重新退回,这也是为了保护周某的资金安全。因此,基金公司的操作是有依据的。

本案的启示:

建议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解释问题时,如果投资者不相信,则应查找相关依据,从而增加说服力。

 

 

文章来源: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

http://www.gdism.org/


相关内容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