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曲小宁,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1981年生。
上海乾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1372室。
2025年10月22日,曲小宁使用他人账户和上海乾九账户在黄金期权合约上相互交易,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交易所决定:
1. 给予曲小宁、上海乾九通报批评处分;
2. 责令改正,给予曲小宁、上海乾九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5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