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尹崇仙,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1985年出生。
欧阳辰力,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1978年出生。
2026年3月12日,尹崇仙、欧阳辰力期货账户在我所期权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所决定:
1. 给予尹崇仙、欧阳辰力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尹崇仙、欧阳辰力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