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胡珩,女,1977年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李曼,女,1989年出生,户籍地宁夏银川市。
2026年1月26日,李曼主导操作其个人账户和胡珩账户在ni2609C150000、ag2606C26000两个期权合约上相互交易,从交易手法、报单情况等维度来看,存在明显约定交易意图。上述交易导致李曼账户向胡珩账户转移资金共计60,02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所决定:
1.给予李曼、胡珩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李曼、胡珩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7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