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钰,籍贯上海市,1970年出生。
2025年9月4日至12月31日,王钰通过王钰账户与他人账户,在锡、镍、氧化铝等期货合约上相互交易,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交易所决定:
1. 给予王钰公开谴责处分;
2. 责令改正,给予王钰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3. 并处王钰罚款7万元,在违规案件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数缴纳至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账户。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