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2号
当事人:
庞佩明,籍贯广西省,1996年出生。
2025年9月19日,庞佩明与其操作的另一账户在白银期权ag2603P7000合约相互交易26手。相互交易造成庞佩明账户获利419,56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之规定,本所决定:
1. 给予庞佩明通报批评处分。
2. 责令改正,给予庞佩明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3. 给予庞佩明罚款1万元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6年3月23日










